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模板19篇)

时间:2024-05-12 09:47:03 作者:雨中梧

采购工作还需要关注环境和社会责任,选择符合企业价值观和可持续发展的供应商。以下是一些管理学家对于采购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指导,非常有参考价值。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药学人员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进行调配。

(二)配方时应严格执行“四查”“十对”和“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若医生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四)药学人员在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认准药名,称准剂量,不得估计取药。

(五)调配含有毒、限、剧及麻醉的药品处方时,要严格按照“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和“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调配中成药时,要仔细检查药品标签、效期,对过期变质或标签模糊不清的药品不得发出。

(七)处方中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准确划价。

(九)为了保证药品安全,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中药房。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加强中药饮片管理,体现中医中药特色,发扬祖国传统医学,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中药饮片,必须根据本院临床需要,按《基本用药目录》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其中前三项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红印章,将这些材料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五、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六、加强采购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一般药品应备有1-2个月左右的库存量;对季节性较强、市场紧缺的品种和部分中药饮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库存量。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

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准确地经营中药饮片,杜绝销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1)验收员应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的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2)验收时应同时对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

(5)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1)应按照中药饮片条件的要求存放;

(3)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

(4)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装斗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记录;

(6)饮片上柜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7)每天应校对所有衡器,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无杂物;

(8)不合格中药饮片的处理按有关制度执行处理,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员,并采取有效措施。

(6)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8)患者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二、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三、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浸泡。

四、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五、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六、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七、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八、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九、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十、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

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中药饮片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制定和规范中药饮片购进工作程序,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的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采购中药饮片,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主管中药饮片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医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3、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被查。

4、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被查。

5、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6、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7、医院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8、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品检验部门进行鉴定。

9、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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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批准文号,发现假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的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应当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药饮片购进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中药饮片,应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执行gsp规定购进药品。

三、购进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四、购进的中药饮片必须符合《中药炮制规范》的质量标准。

五、购进药品的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包装须标明产地,合格标志、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重量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批准文号。

六、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企业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采购员会同质量管理员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合方可进货。

七、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应保存不得少于3年。

中药饮片的管理制度

一、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可以使用确认符合卫生标准的管道自来水,建议使用桶装纯净水或直饮水。

二、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三、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四、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五、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八)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发挥中药治病救人的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验收员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购货合同对购进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三、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不得少于3年。内容包括:购进日期、经销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合格证情况、验收人员质检情况等。

四、验收中药饮片,包装要符合国家药品包装质量要求,并标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采用的炮制规范、生产许可证品名、净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此批号的检验报告书等。实施批准文号的应标示批准文号。

五、中药饮片的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员验收,如有疑问请上级药师复验。

六、中药饮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中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炮制规范》的要求。

七、中药饮片的饮片片型、色泽、特性、气味应符合该品种规定。

八、验收应在待验区进行,验收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随货票上签字,验收中发现货单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当拒收,并做拒收记录。

中药饮片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院中药饮片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必须是具有主管中药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中药饮片知识和性能,能熟练掌握中药饮片鉴别技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独立工作努力。

二.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参照法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典》一部(第九版)对中药饮片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三、中药饮片的'验收工作必须在药库待验区内完成,验收时发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标识有疑问的中药饮片,一律拒收。

四、验收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验收记录)

五.药库保管员根据验收结果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八.假冒、劣质中药饮片不得入库,一旦发现此类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药饮片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保管、储存养护、调剂等环节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采购中药饮片,由药房管理人员依据本机构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2.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3.购进中药饮片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标明药品的名称、产地、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4.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5.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6.中药饮片储存场所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应按照中药饮片储存条件的要求专库、分类储存,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库中,易串味药品应单独存放。

7.中药饮片应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按季度对饮片全部巡检一遍。夏防季节,即每年5-9月份,每月要将全部饮片检查一遍。易生虫和霉变的饮片宜少量多次购入。

8.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饮片不得出库使用。

9.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10.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各斗,中药饮片柜斗谱前应写正名、正字,防止混药。中药饮片装斗时应仔细核对,不得错斗、串斗,并作好记录。

中药饮片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保管员根据库存与临床用药情况提出采购计划,采购员根据保管员提出的计划拟定采购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后交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三、购进中药饮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合格的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首次还必须与原件对照)等相关资料,及产品所属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司原印章,审查合格后归档保存以备查。

五、每年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签订明确质量条款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供应单位保证所供药品为合法、质量合格的药品。

六、所购中药饮片应有包装,中药饮片包装上应有生产企业、品名、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中药饮片的购进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择、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药品购进时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供应及时,合理使用。

八、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九、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十、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健全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保证采购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此制度。

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经办人必须高度重视。

采购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一般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消耗用品由财务部和行政后勤人员负责采购。

急用、小金额采购可以口头向部门负责人、董事会领导汇报后先行购买,购回物品经行政人员验收后再到财务部报销。

采购时应尽量要求供应商开具发票,采购金额达500元以上(含500元)一律需出具发票。

一、采购申请。

采购前,采购经办人依照所购物件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填写“采购申请单”。

紧急采购时,可在“采购申请单”上注明“紧急采购”字样,以便及时处理。

若撤销采购,应立即通知财务部或行政后勤人员,以免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

二、采购流程。

采购经办人在“采购申请单”内需填写所购物品的估算价格、数量和总金额。

各采购经办人在采购之前必须把“采购申请单”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四章采购经办人职责和行为规范。

一、采购经办人职责。

建立供应商资料与价格记录。

询价、比价、议价及定购作业。

所购物品的品质、数量异常的处理及交货进度的控制。

做好每次的`采购记录及对帐工作。

一、采购经办人行为规范。

采购经办人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基本原则,经过多方询价、议价、比价后填写“采购申请单”。

采购经办人应尽职尽责,不能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馈赠、回扣或贿赂;若因严重失职或违反原则做出不适当行为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一、各部门需要采购时,须按上述审批手续和流程采购执行。

二、本制度经董事会和总经理审批核准后实施。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采购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正常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特制度以下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所需的高梁、大曲、稻糠、外购原酒等主要材料、煤炭、各种调味剂等辅助材料及包装物、劳保用品等采购;工程所需物资采购。办公用品等零星采购参见日常费用报销制度相关规定。

1、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不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流程,及时按质按量采购生产所需物资;

3、加强采购的事前管理,建立完备的价格信息档案,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

5、所有采购必须事先得到批准,未报计划并经审核、批准的,除急需物资外不得采购。

(二)询价比价:

(三)签订合同:

1、大宗主辅材料及包装物必须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2、合同原则上应约定需要正式发票,特殊情况由财务部通知采购部门;

4、所有签订的合同均须交付财务部一份。

(四)收货入库:

5、采购员负责催收采购发票或收据,并及时交付财务部。

(五)付款:

2、在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前,必须将采购发票或收据交付财务部。

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特别是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厂家产品合格证、销售证明、当地建筑主管部门下发的产品准用证齐全。

2各项目部自己负责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用品,并要到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正规厂家购买:购买后及时将发票返到财务上帐,将发票复印件报安全备查。

3、各项目部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间防护性能完好。

5、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有损坏或没有保护功效的要及时处理。

1)安全帽执行标准gb2811―89(塑料帽2年半,玻璃钢帽3年半);

2)安全带执行标准gb6095―85(安全带使用2年后批量购入抽验一次)

安全带检验方法按标准7.5条检验;

3)安全网执行标准gb5725―97标准;

4)密目式安全立网执行标准16909―97标准。

6、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台账由专入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项目部因购买的防护用品不合格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项目部承担,公司还将严加处罚。

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大宗物品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及宴请。

2.采购部门所有采购必须按预算计划、组织进行采购,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按照采购流程、规范采购活动和验收程序。

3.对大宗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特殊性、临时性急需购买的物资需申报调整预算,并完善相关手续,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对大宗设备、物资进行采购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相关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控制。

5.对小额的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6.分管领导负责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价格,监督验收入库和完善采购计划。

7.财务室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发票真伪和付款结算。

8.采购完毕必须做好采购资料的存档、备份工作。

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的含义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要做到“六个一致”,即:采购单位所申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与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内容一致,与政府采购管理股签发的《**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内容一致,与采购代理机购制做的采购文件内容一致,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一致,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内容相一致。

四、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审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采用邀请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5)开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入招标会现场,按程序开标;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制定谈判文件。依据相关资料的法律规定制作简便的谈判文件;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四)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先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磋商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2)确定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6)确定中标候选人。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7)发布中标公告。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8)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五)、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单一来源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2)确定合格供应商;

(3)行贿记录查询。供应商报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

代理机构持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资质审查表,到检察院进行查询;

(5)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六)、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金额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2)确定询价供应商名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以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5)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6)签订合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七)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就是通过统一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同时,确定产品、优惠率、服务和期限,采购单位在确保货物质量的情况下在优惠范围内以最低价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并与其签订“**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标供应商按合同供货,货款从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供货商。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中选择可以满足需求的供应商;

2、签订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一)纳入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达到以上限额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在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以下限额的项目由采购人实行分散采购,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预算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采购预算超过5万元的各类服务;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3种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或批量超过50万元以上。

(四)20xx年协议供货范围及限额标准:办公自动设备(3—10万元)、办公家具(3—10万元)、一般电器设备(3—10万元)。

采购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时,采购单位需向政府采购管理股提交分管领导批示的采购申请报告、预算评审报告,属于固定资产的还应提交固定资产审批表,并填写《**县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政府采购管理股对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确定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限额,属化整为零规避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在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要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便提高采购效率,未按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用途实行政采购的项目或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为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购单位承担责任。

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学校有限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按照有关财政、采购、审计、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采购工作在学校党支部、行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具体实施。努力完成学校下达的物资采购任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需求。

2.如需采购物资需提前两周填写《物资购置申请表》,送交总务处汇总、做出预算报校长审批,校长签署后执行。

3.由于特殊情况(如设施突然损坏,有急需修复等)必须及时采购的物资要提出应急采购计划。

4.凡采购物资需科室负责人批准,主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方能执行。

5.总务处负责人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计划要求进行物资采购。

1.各类物资原则上由总务处统一组织采购,需入库登记后方可领发。

2.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和材料需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协同学校进行采购。

3.总务处必须严格按已审批计划的各项要求采购物资。

4.财务室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采购报账手续。

1.采购前应对供应商的物品质量、价格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采购清单要求选择供应商。

2.所有采购均需二人或二人以上进行。

3.建立采购物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1.1000元以内,可以现金支付。

2.采购物资在1000元以上,实行转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