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职责(实用16篇)

时间:2024-04-17 08:49:02 作者:笔舞

在现代社会中,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引导人们的行为。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组织规章制度的实施方法和经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

护林员工作职责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保安职责管理制度

1、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2、上班着装整齐,仪容端庄,礼貌用语,规范服务,不徇私情,严肃执纪。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处事机智迅速果断,按章办事。

3、认真做好保安日常工作,基本熟悉并掌握售楼部情况,熟悉各种设备、设施的分布位置、操作要点规程;做好相关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指引来访客人行走,树立公司服务形象。

4、指引好驱车前来售楼部看房客户车子的整齐停放,防止他人损坏。

5、为防止或尽可能避免售楼部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工作、售楼部的正常秩序,全面负责售楼部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售楼部安全。

6、注意发现有无不正常的气味,嗅到异味,见到异光、异烟迅速寻找来源在何处,如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如问题严重及时通知公司领导现场处理,如有火警立即扑灭或报警。

7、每班必须按时上下岗,严禁离岗、脱岗。当班时如因玩忽职守,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或人为造成事故的,安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的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8、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9、积极主动维护售楼部治安秩序,做好“五防”(防盗、防火、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10、热情听取客户的投诉及建议,能解决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公司领导。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保持售楼部前广场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客户进出礼貌用语,为客户开门。

3、对客户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正确引导客户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客户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4、对售楼部设置的消火栓箱、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1、一月内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文明执勤,表现优异者,给予表扬,加2分。

2、做好事,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拒腐蚀、贿赂,屡受客户称赞者或本月内连续受表扬者,加5分。

4、对在售楼部抓获抢劫、盗窃案犯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给予表扬,并加10分;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奖励每人20分。以上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奖励方案。

1、一次口头警告扣2分,一个月内连续二次口头警告扣4分;一次书面警告,扣10分,第二次书面警告辞退。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口头警告。

2.1当值时不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连续两次提醒和教育无效者。

2.2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未请假者。

2.3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时间较短尚未造成事故损失者。

2.4在岗位看书、看报、听音乐、吹口哨、抽烟、吃零食等等。

2.5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经劝告一次无效者。

2.6不服从领导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2.7岗位职责和要求执行不力,尚未造成损失的。

2.8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会议者。

3、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口头警告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予书面警告。

3.1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未请假者。

3.2擅自离岗,情节严重。

3.3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2.4条者。

3.4不服从领导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3.5岗位职责和要求执行不严、造成一定影响者。

3.6无特殊情况未经允许私入仓库、财务办公室等。

3.7当值睡觉者。

4、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或已处予两次书面警告的,立即辞退。

4.1当值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4.2对工作麻木不仁,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者。

4.3监守自盗、无理伤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者,立即辞退、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4不请假、连续旷工两天以上者。

4.5无论何种原因,与客户、公司员工打架者。

4.6不服从上级管理,出于私利漫骂上级者。

4.7因主观失职而损坏或遗失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立即辞退。

4.8当值睡觉,情节严惩重者。

一、保洁员要听从领导,服从工作安排,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对工作认真负责。二、三、上岗时着装整齐、统一、规范,按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对保洁人员的要求:对售楼部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做好售楼部内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

1、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2、办公室每天清扫一次,以及内部桌椅。

3、售楼部门口地垫定期清洗。

4、大门玻璃、销售前台、内部桌椅、沙盘、户型模型每天清理除尘。

5、售楼部内部地面,整日保洁。

6、售楼部内部各种装饰物品定期清理除尘。

7、每天晚上清洗售楼部内部厕所以及洗手池。

8、定期清洗售楼部内部各种茶具用品及饮水机。

9、妥善使用并保管好清扫、保洁的工具,做到勤俭节约、以旧换新。协助办公室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10、保洁工作中,捡拾的物品要按规定上交、严禁私自处理。礼貌劝阻和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若发现住户违反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管理员。

11、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服从安全,以安全为重。

工作时间:9:30—18:30。每月两天休息时间不连休,遇售楼部重要事件不得休假。请假与休息需提前管理人员申请。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范文

“保护森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国内外的共同口号。森林是以树木为主的表层生物群落,物种丰富,结构复杂,功能多样。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中心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街道办事处、林业中心和村委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林业中心,配合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登记统计,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林业中心及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盗采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工作例会,及时了解上级各项通知精神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林业中心报告。

护林员工作考核制度,以护林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结合个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林业中心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开展随机抽查考核,奖优罚劣。

一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工作职责,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二护林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完成上级安排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1、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2、协助乡政府、林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配合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人员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3、负责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每月不少于15天,并做好巡山日记簿,记载林业生产、护林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

4、协助村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负责本责任区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防止病疫区传染源的传入,如有病虫害发生应及时报告林业站。

6、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7、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8、参加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的例会,了解和反映林农的要求与问题。

9、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并第一报告。

10、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或林管站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森林防火条例”。

二、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管护合同签定的管护范围。全面管护好森林、林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要确保森林资源万无一失,对毁林开荒,乱占林地开山炸石,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举报。

四、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防火期间要加强火源管理,严禁烧荒、燎烟。消除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一经发生应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林救。重点区域要专人死看硬守,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护林员管理制度和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保安职责管理制度

1、主持全队工作,坚决执行管理处领导指令,带领全队人员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熟悉护管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考核标准,掌握护管区内的护管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的安全防范。

3、处事公道,言行文明,对自己的缺点勇于改正,虚心接受工作建议和意见。

4、做好护管队的工作安排(包括训练、学习安排)。

5、经常检查各岗位工作情况。零点之后的夜间查岗每周不少于两次。

6、每周召开例会一次,每半月召开队务会一次。

7、及时做好护管员的岗位培训、军事训练及日常考核工作。

8、带领护管队配合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制止、纠正各类违章行为。

9、负责全队员工的内务管理和考勤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任务。

(二)、护管员岗位职责。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即止,遇事报告。

2、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3、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秩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4、监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5、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向管理处报告。

6、熟悉和爱护小区内配套的`公共设施、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并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治安防范活动和行为,努力完成各项治安服务工作。

8、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行为作斗争。

9、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巡逻员岗位职责。

1、熟悉巡逻区内各种设备、物品的位置,发现设备、物品有移动等可疑情况,立即查明报告。

2、检查电线线路(目视检查、禁止手动检查)和水管道有无损坏,发现漏水(电)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3、巡逻中闻到异味,听到可疑声响,需立即查明情况并报告。

4、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5、发现偷盗、流氓等违法犯罪分子,即刻擒获。

6、发现打架、吵架、斗殴等行为,要予以制止。

7、发现火警时,立即组织扑灭,并迅速报警。

8、发现可疑物品,要立即做安全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9、驱赶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闲杂违章人员。

10、巡视护管员各岗位执勤情况,协助处理疑难问题,认真填写巡逻签到记录。

11、制止私扯乱挂、乱贴乱画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控员岗位职责。

1、监控人员工作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异常情况,遇突发事件应熟练操作云台观察,并做好录像同时通报所部,严禁离岗、睡觉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2、负责监控小区(大厦)内有无异常情况,并做好原始记录,提供资料。

3、保持监控室的整洁卫生,爱护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整好用,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设备的维护,发生设备故障,第一时问通知维修人员到场处理。

4、学习掌握各种先进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方法,按规定程序操作监控设备,并维护好设备,不准私自外借任何器材。

5、做好机房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监控情况,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一)、治安巡回检查制度。

1、小区设24小时巡逻护管队,集中精力,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盗窃破坏,确保住户治安安全。

2、对小区巡逻检查的护管队员必须佩带工作证,按规定的巡逻线巡逻,严禁单独行为。

3、按照《小区治安巡逻记录表》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巡逻,在检查中,发现险情,应采取果断的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管理处,在有关人员及领导到达现场之前不能离开。

4、巡逻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巡逻区内各类设备、物品放置,如发现移动设备、物品的可疑情况,要立即查明,针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通知及协助住户、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检查消防器材有无损坏,如有损坏,必须立即报告领导,进行更换。

6、注意观察过往人员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如发现可疑的人员和物品,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要对其所带物品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7、夜间巡逻检查,应检查清理闲散人员,防止不法分子盗窃、破坏,检查火险隐患。

(二)、护管队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岗位。接班人员未到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人要详细了解上一班执勤情况和本班应注意事项。要做到“三明”:上下班情况明,本班接办的事情明,物品器材清点明。

3、交班人在下班前必须填好值班记录。应做到“三清”:本班情况清,交接的问题清,物品、器械清。

4、当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对不能移交给下班的事情要继续在岗处理完,接班人协助完成。

5、交接时要做好记录并签名。

(三)、收费岗工作制度。

1、服从班长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

2、认真执行收费办法、标准和程序,做到过而不漏、收而不贪、快而无误。

3、着装整洁,言行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4、接受监督检查,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

5、按规定妥善保管款、票、卡、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和表格。

6、爱护并正确使用收费设施,升降杆使用坚持一车一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8、积极参加各种会议,不断总结收费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保安职责管理制度

5、本岗位保安服务的基础知识等。

学习内容包括:

1、保安基础知识,如在执勤中对各种治安问题的预测、控制和处理的知识;

2、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原则和方法;

3、擒敌格斗、防卫术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运用;

4、法律的基本常识;

三、本岗位专业知识;如企业等保安服务的专业知识。

1、坚持优质服务、文明执勤、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领导赋予的岗位任务和其他任务;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医师做好各种诊疗工作,维持诊疗秩序。

二、协助医师进行快速指末血糖测量并做好废弃物处理工作。

三、每日对血糖仪进行质控检测,保证仪器清洁﹑完好,处于备用状态并登记在册。

四、为糖尿病患者提供义务健康咨询,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胰岛素笔或血糖仪等工具。

五、为新诊断的糖尿病患者建立档案,了解病人心理、病情和饮食情况,真实、客观地完成档案各项内容,并给予患者正确的饮食运动健康指导。

六、做好糖尿病门诊病例档案管理,定期查阅患者的血糖变化情况,主动电话回访并登记在册。

七、协助门诊医师联系床位,全面指导及妥善安排患者收入院。

八、积极参加门诊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科护理水平。

九、积极参加科室统一安排的各项糖尿病患者教育活动。

十、按科室要求配合完成各项临床药物数据收集,统计或者等工作。

保安职责管理制度

1、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2、上班着装整齐,仪容端庄,礼貌用语,规范服务,不徇私情,严肃执纪。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处事机智迅速果断,按章办事。

3、认真做好门卫日常工作,基本熟悉并掌握售楼部情况,熟悉各种设备、设施的分布位置、操作要点规程;做好相关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指引来访客人行走,树立公司服务形象。

4、为防止或尽可能避免售楼部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人员工作、售楼部的正常秩序,全面负责售楼部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售楼部安全。

5、注意发现有无不正常的气味,嗅到异味,见到异光、异烟迅速寻找来源在何处,如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如问题严重及时通知管理员现场处理,如有火警立即扑灭或报警。6、每班必须按时上下岗,严禁离岗、脱岗。当班时如因玩忽职守,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或人为造成事故的,安保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的严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7、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

8、积极主动维护售楼部治安秩序,做好“五防”(防盗、防火、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9、热情听取客户的投诉及建议,能解决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客管理员。

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集合

护林员是指在森林里巡逻的人。其职责是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制止破坏森林资源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处理火灾案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

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站房屋周边的卫生.

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一切资源。

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

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向场部汇报。

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护林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

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

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

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

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职责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

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以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巡回护林员要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每于做好巡山记录。护林点的护林员要坚守值班治度,做好外运木、竹、柴、炭的检查登记工作。

3、督查并治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及时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对劝阻无效的以及情节较重的要及时报告村委会或直接报告森林公安分局警务区。

5、发现森林病虫害发生以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现象要及时报告。

6、做好林区外运的木、竹、柴、炭的检查工作,并报告村委会进行处理。

7、对林木采伐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林木采伐规定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8、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林业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

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

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

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

六、加强职责区巡护,清除非法入山人员,没收火种,从严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一、宣传、贯彻我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了解和反映村民(森林经营者)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

二、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团结协作,保守秘密,安全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三、执勤时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办理《进山登记证明书》,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禁止其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离开执勤岗去巡护森林时,要在执勤岗护林员去向牌上写明去向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办理了《进山登记证明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报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六、有事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请假,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或委托村委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执勤或巡护森林。

七、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应及时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在执勤岗外墙或进山入林的道路口醒目处,让进山入林的人员一目了然,提高警惕。

八、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火情、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森林病虫害灾情,应尽快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

九、协助村委会(森林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开展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和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和温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生产、施工活动的野外火源等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

十一、上岗执勤或巡护森林应佩带身份识别卡,携带护林员证,并穿戴制服,巡护森林时还应携带柴刀、望远镜和移动电话。

十二、做好执勤或巡护森林情况、气象和交接班记录,保持执勤岗卫生,保管好执勤设施、设备,保护好责任范围森林防火设施,保持通讯畅通。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努力学习保护森林业务知识,熟悉社情、山情、林情,时刻掌握林区动态,爱岗敬业,正确履行职责。

职责与权限管理制度

(3)实施现场管理标准化,确保操作现场工作环境不影响施工安全;。

(4)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协助上级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督促;。

(6)对各分包单位制定例会制度建立会议纪要并发给有关人员。并对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证件的审查工作,将复印件送交项目资料员。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4.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护林员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市林管员、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石漠化治理工程护林员(以下统称“护林员”)队伍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提高护林员管护工作实效,有效预防和保护林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护林员管理制度。

(一)护林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能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热爱林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2.原则上年龄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常住在该村的居民,并熟悉当地村情、民情、林情。

3.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规、法律,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宣传林业方针、政策;能使用智能手机、对讲机、微信、qq、林业管理app等现代通讯设备与信息平台。

4.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退伍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

5.护林员原则是一年一聘,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护林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管护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不合格则予以解聘。

(二)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1.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2.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4.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5.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6.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

7.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8.原则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9.违返所属乡镇(街道)制定的规定的规章制度并达到解除承包协议的。

1.护林员职责范围主要管护辖区内所有森林资源。管护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林地资源;保护好管护责任区内的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好围栏、界桩、宣传牌等护林设施;依法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野外用火等违法行为。并服从市、乡镇(街道)、村的安排和调配,按时完成所交办的各项任务。

2.负责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掌握相关林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3.负责责任区日常检查巡逻,重点防火期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5天,防火期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15天,并做到台帐日志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对发现的森林火灾及野外用火、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破坏林业宣传碑牌等情况及时制止,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和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有关领导,并对现场拍摄照和录像,作好记录;对森林火灾应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4.服从市、乡镇(街道)、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协助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林木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协助做好枯死树木的清理及送检工作;协助做好营林生产等其他林业工作。

5.负责管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防止在保护区内发生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及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对重大毁林案件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协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6.管好野外火源,发现火情及时上报防火指挥部门和当地政府,并积极参与扑救,作必要的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协助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火灾发生时,火情所在村的所有护林员接到通知后必须1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其他村的护林员接到通知后必须30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服从调度和指挥。

7.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砍柴、挖沙、开垦、开矿、采石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

8.监控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

9.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要接受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10.护林员应积极参加植树造林,配合市、乡镇(街道)林管理部门做好植被恢复工作。

(一)考核内容。分为护林员工作纪律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实行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报酬和奖金挂钩。

1.日常考核:按月进行考核,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交乡镇(街道)林业站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工程项目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街道)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月进行考核根据护林员责任区内森林。

资源管护情况和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2.抽查考核: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护林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作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年度考核:由乡镇(街道)林业站组织实施,根据护林员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一年内的消长和日常考核、抽查考核情况作出年度考核,作为护林员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生态护林员由村(居委)按月进行考核打分报林业站汇总,工程项目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街道)林业站按月进行考核打分。

评分标准如下:

1.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

2.台帐日志记录完整清楚,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全年无火灾火警计10分;。

4.责任区内未发生的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其他涉林违法犯罪行为的计10分;。

5.监控责任区内发生涉林违法行为,火灾、森林病虫害,及其它自然保护区需掌握和了解的情况能及时上报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的计20分;。

6.能够积极完成市、乡镇(街道)、村安排的各项任务的计20分。

扣分标准如下:

1.管护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林木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每次扣20分。

2.管护日志记录不完整缺一项扣3分,记录虚假者或没有记录扣30分。

3.巡山护林每缺勤一天扣5分;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例会无故缺席的一次扣5分。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采挖珍稀物种及其他涉林违法行为每宗每次扣10分。

5.无故不服从调度或不参加护林工作的每次扣10分。

6.没有完成市、乡镇(街道)、村安排的工作,根据已完成情况扣5-10分。

7.不服从市、乡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人员的管理,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传播谣言、无理取闹者或在管理人员检查时,态度恶劣者一次扣50分。

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按管护承包协议800元/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支付管护劳务报酬。日常考核、抽查考核、年度考核扣减资金从管护绩效资金及12月工资中一次性扣减。

1.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发放当月护林员工资。

2.得分在81--89分的扣减5%护林员工资。

3.得分在71--80分的扣减10%护林员工资。

4.得分在60--70分的扣减20%护林员工资。

5.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扣除当月护林员工资并予解聘。

(一)护林员有如下行为予以奖励,奖励工资由处罚工资解决。

1.积极深入调查了解,熟悉辖区四至界线,森林面积、种类、分布情况;坚持巡逻制度,协同责任区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工作。全年完成巡护天数150天,并认真、按时填报当月《巡护工作登记表》,做好巡护汇报工作。

2.及时制止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猎捕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行为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受较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森林防火工作成绩突出或及时发现、上报森林火警、火灾,对组织及时扑救避免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4.及时上报涉林案件和火灾案件,保护好现场,对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有重要贡献的。

5.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市、乡镇(街道)、村安排的各项任务,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

6.奖励金额、名额根据处罚工资的实际情况,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二)护林员有如下行为予以处罚:。

1.因管护疏漏,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出现盗伐、滥伐林木、侵占林地、猎捕野生动物、乱挖珍稀物种行为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每项每次扣发工资200元;。

2.未能及时上报森林火警、火灾,使灾害损失进一步加大的,每次扣发工资300元;。

3.责任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火警、火灾没能预先发现和不能查明肇事者的,扣发工资200元;。

4.违反工作纪律,不服从指挥调度,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护林员职责

一、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

二、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

三、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四、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

五、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文档为doc格式。

职责与权限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员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5)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态;。

(6)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职责与权限管理制度

(3)选择或制定施工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

(4)对工程技术组负责的安全体系要素进行见控,落实改进措施;。

(5)作出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补充的安全操作规程;。

(7)负责审批本工程三级动火审批,及消防器材的'布置方案;对各类机械、仪器设备进行验证。

(9)指定安全预防技术措施,分析调查安全事故隐患指定针对性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有关人员执行实施。

工作职责管理制度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